所以,重庆方面决定要抓一个典型,扫除刑讯逼供的障碍,打击律师对此问题的追问,将律师吓服,让律师配合重庆打黑。
例如,因军队演习、训练,配合执行国家公务,见义勇为,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 身、财产损害等,需要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。2001年 进入 应松年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国家赔偿法 。
究其原因,有的属于实施中的问题。加上法律没有确认期限作出规定,有关机关能拖则拖。重庆綦江彩虹桥的坍塌葬送了数十 名无辜者的生命,如果由国家赔偿,将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。但是,如果注意现代国家在 行使国家权力之外还提供大量公共服务的事实,把公共设施设置、管理不善的侵权纳入国家 赔偿范围,能够全面反映现代国家的职能和公私的分界。其中,对 于违法罚没、违法征收的,只返还本金,不计利息。
因此,当事人常常不得 不为确认违法、请求赔偿而延年累月、四方八面地上访、申诉。我们认为,国家对行政侵权应当给予充分赔偿,其赔偿标准不应当低于 民 事赔偿的标准。第一,西化是指中国本来没有的提法,而从西方传人,因此飞来灾祸。
用宪政这个词,并不等于我们要采用西方的政治制度。西化这个说法不能被随心所欲地用来做深化改革的拦路石,更不能用满天乱飞的西化帽子来吓唬人。在新的历史时期,改革要深化,就必须实行宪政社会主义。顺应近代历史的发展规律,中国后来又有了从资本主义宪政—新民主主义宪政—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观念。
进入 许崇德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宪政 。英、法、美等西方国家的宪法是资本主义宪法,所以这些国家的宪政是资本主义宪政。
第二,西化必须是原有的事物被化了,必须是因为接受了某个名词而使中国变得同西方国家一样了。宪政的民主性质与程度如何,在于它所依据的宪法及其内容如何。把宪政片面地定义为资本主义的专利,无视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,认为实行宪政就会招致西化的观点,极为荒谬。在我国许多文章、书籍里,有的说宪政是Constitutionlism (立宪主义),有的说是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(立宪政府),也有人用洋泾浜说是constitutional pohtics,琳琅满目,不一而足。
但如前所述,宪政提法是中国货。我们的宪法总体而言是一部好宪法,但在宪法实施方面还存在某些缺陷,所以亟待解决的是如何改善宪法实施的环境,使宪政建设进一步臻于完善的问题。那种认为如果使用了宪政提法,就会理论上西化、实践上西化的观点,完全不符合事实,更站不住脚。毛泽东在1940年发表的《新民主主义的宪政》中,对宪政提出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:宪政是什么呢?就是民主的政治。
所以,宪政和宪法在实质上乃是一个事物的两面: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,宪政是宪法的运行和实施。依法治国就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施政,我们要努力建设的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民主政治。
同样,如果没有宪政,宪法也不过是写了文字的纸张而已。健全监督机制,明确宪法监督程序,这就关系到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怎样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政问题了。
只要我们立足国情,排除制度体制机制障碍,切实把社会主义的宪政民主事业建设好,自由化势力就不会有化的空间。中国的此类典籍为数不少,从年代看要远比西方立宪主义的兴起为早。这种莫衷一是的现象恰恰有力地证明了宪政并非西方传入。例如,民主,英文曰democracy,自由,英文曰feedom,平等,英文曰equality,等等,让人一眼便知他们是舶来品。自由化势力曾利用民主人权反对社会主义制度,即便如此,我们也并未因而废弃民主、人权等提法,更没有人说如果采用这些提法就会陷于西化危害。中国人谈论宪政已有上百年历史,而中国的社会主义越来越发达,改革开放的路子越走越宽,并不见因谈宪政而损害了社会主义的蓬勃发展。
所以,它们是中国货,并非西方造。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,是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,而建设宪政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,这一点毋庸置疑。
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: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,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,是保持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、经济发展、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。然而,从我国的历史考察,宪政不是外国货,而是中国固有。
当然,我们对民主人权和宪政的理解与自由化势力的理解不同。我国现行《宪法》第5条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。
2002年,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20周年的大会上说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,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。之后,《唐书》有云永垂宪则,贻范后昆,强调施政的经验要制成规范永远传下去,给后代遵行。即使那些真正是外国产的名词与提法,只要正本清源、分清性质,就不妨作为文化吸收过来,为我所用。其中有些提法虽然曾被自由化的人利用过,但亦不必因噎废食,刻意回避。
早在春秋战国时期,《尚书》就有监于先王成宪即政治的积累形成规则的记载。而我国的宪政当然属于社会主义
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,是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,而建设宪政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,这一点毋庸置疑。它是民主制度化、法律化了的政治。
中国的此类典籍为数不少,从年代看要远比西方立宪主义的兴起为早。而我国的宪政当然属于社会主义。
所以,宪政和宪法在实质上乃是一个事物的两面: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,宪政是宪法的运行和实施。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只有走中国特色的宪政社会主义道路,坚持市场经济,实行宪政民主,实现共同富裕,才能在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竞争中立于不败,并体现出这种宪政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。在新的历史时期,改革要深化,就必须实行宪政社会主义。所以,它们是中国货,并非西方造。
宪政的民主性质与程度如何,在于它所依据的宪法及其内容如何。如果没有宪法,也就谈不上宪政。
载《宪政社会主义论丛》第二辑政党、社会与自由,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。即使那些真正是外国产的名词与提法,只要正本清源、分清性质,就不妨作为文化吸收过来,为我所用。
宪政,政治而带有宪字,表明了它是依照宪法的规定而运行的政治。我们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,遵守并执行社会主义宪法。